财政部、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3-11-04浏览次数:1

    

财教[2013]116
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,各直属机构,总后勤部,武警各部队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有关人民团体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有关中央管理企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文物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文化广播电视局:

为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,我们制定了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财政部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家文物局

201369

 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