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4-04-09浏览次数: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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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2011年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、2011年9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六条第(二)款的规定,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2013年纳税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联网稽查。凡我校教职工在其他单位有收入的,均先到取得收入单位开具证明,再到该单位税务所在地办理申报。
税收征管专员:郭书明 联系电话:87398958
特此通知。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
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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